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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职工住房公积金债权的实务处理
2023-05-15 17:32:44

文章来源丨开炫公勤破产管理人联合体

作者丨华旖晴

一、引言

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的认定依据是《企业破产法》的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该条款并未明确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债权。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企业破产与职工权益保护。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依据该纪要精神,住房公积金债权应当纳入职工债权的范畴。

实务中,对于破产企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债权的处理,不论是对破产管理人抑或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而言,都缺乏明文规定的处理方式。因此,本文将结合实务处理的角度简要分析职工住房公积金债权处理要点。

二、前期调查要点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可前往企业住所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调查,主要查询以下三点:

1、企业公积金的账户状态;

2、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3、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首先,若企业长期未缴纳或未申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其公积金账户可能会陷入封存的状态。一旦账户进入封存状态,后期企业需要申报或缴纳公积金时,则需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解冻并重新进行申报。而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时,通常已经是处于长期欠缴公积金的状态,因此其账户大概率已经处于封存状态,管理人需要视后续是否补缴公积金再行确定是否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解冻。

其次,企业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的,管理人需要核对每位职工工资情况具体确认相应的缴存基数。另外,缴存基数存在着最高和最低限额,目前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最高限额为31500元,最低限额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即2280元。

最后,企业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5%-12%之间,企业与个人的缴存比例必须相同,因此企业内全部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都是统一的,并且单位承担部分金额与个人承担部分金额也是一致的。补缴公积金时也需按照此前企业确定的缴存比例进行补缴。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公积金缴纳金额=单位承担部分+个人承担部分=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

三、确认债权及补缴流程

首先,需要区分公积金账户是否处于正常状态。若未封存的,可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确认缴费基数进而申报对应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等待后续破产分配之时再进行缴纳。若已账户已被封存的,系统可能会自动清除企业前期已申报但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记录。因此需要确认职工住房公积金实际断缴之日,并自该日起进行补充申报,等待后续破产分配之时再进行补缴。

其次,需要确认职工是否已进入新单位或办理退休手续。企业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的前提是该职工仍在破产企业名下,而对于已经进入新单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企业无法进行缴纳。在破产案件中,原破产企业职工入职新单位更是常见,此时,在无法缴纳公积金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处置此类公积金债权是个现实问题,并无明确的法律或政策规定。从法律责任的角度而言,企业未依法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权要求企业进行补缴,无法补缴的,有权要求企业赔偿损失,而鉴于住房公积金在特定条件下可自行提取的特点,职工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即为企业应当缴纳的公积金金额。因此在实践中,可以考虑与职工进行协商并签署协议,将核定的公积金债权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职工。需要注意的是,公积金缴纳金额包含单位承担和个人承担两部分,企业在工资以外只需另行支付单位承担部分的金额即可。这种方法既能够保障职工权益,也不会对债权人利益造成实际影响,是相对合理的处置方案。

四、结语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债权与社保债权不同,实践中并无明确的规范指引,因此在处理方式上具备较高的灵活性。若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既定的处理模式或规范指引,那么自然以其要求为准。若是没有,那么管理人在处理公积金债权时,大可灵活制定方案,在有效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