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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
2023-10-18 09:18:32

作者:破产重整那些事公众号 时间:2023-10-18  自:中国清算网

编者按 

8月25日,上海破产法庭组织全体管理人召开工作交流会,上海破产法庭全体成员及全市各家管理人代表参加会议。会上,经纬、汇同、捷华、协力、华鸿、上咨六家管理人就示范诉讼实践、涉环境污染修复、小微企业出资人权益保留、应收账款催讨涉税问题处理以及财产接管及车辆查控等方面办案经验进行了分享交流。今日文章内容为上海华鸿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华烨于会上分享的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纲要。

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概要版)

破产企业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则会对破产程序的诸多方面,特别是破产财产的追收和破产财产的处置造成重大影响。

企业一旦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就不能购买发票;即便解除了非正常户,受限于纳税信用级别,购买发票将被限定数量和面额。

如果在破产程序中不需要破产企业开具发票的,非正常户的税务登记状态并不会影响破产程序的推进。

当一个税务状态为非正常户的破产企业因追收破产财产或处置破产资产需要开具发票时,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

破产财产处置中,处置不动产时的缴税过户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环节。整个税收核定与征收是由两家不同的税务机关共同协作完成的。其中一家是原持有不动产的企业的税务登记地的税务机关(“征管所”);另一家是不动产所在地(“交易所”)。“征管所”负责企业的发票管理以及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交易所”负责核定征收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涉税流程中的任一环节受阻,都会造成整个程序无法推进。

税务机关缺乏面向破产企业的针对性的征管办法,是造成当前破产程序中涉税问题特别复杂的原因之一。

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完整版)

一般而言,破产程序和税收征管有两个结合点。其一,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人会议核查、破产分配清偿等,已经有《破产法》及相关政策法规予以规范,实践中也顺畅运行,这一点本文不再赘述。其二,破产企业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则会对破产程序的诸多方面,特别是破产财产的追收和破产财产的处置造成重大影响。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

企业一旦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其后果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使用;二是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用直白的话来解释,就是企业一旦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就不能再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同时,即便企业后期解除了非正常户,受限于纳税信用级别,申请购买发票将被限定数量和面额(一般只能购买单张面额不超过1万元的发票)。

从当前的办案实践来看,多数的破产企业都是税务非正常户。实际上,如果在破产程序中不涉及到破产财产追收或破产财产处置,或者说不需要破产企业开具发票的,非正常户的税务登记状态并不会影响破产程序的推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可见,取得破产终结裁定后,注销税务登记与破产企业的税务状态无关,税务机关也不会要求管理人在注销破产企业税务登记时,解除非正常户。当然,近期的实践中对此也有新的做法,个别区的税务机关在收到管理人寄送的申报债权通知后,会主动联系管理人,要求管理人到税务窗口接受处罚。税务机关并不在处罚时要求管理人直接支付解除非正常户的罚款(一般1000元或2000元),而是会将该罚款并入税收债权申报中,依据破产程序进行主张。

理论上,一个税务状态为非正常户的企业需要开具发票时,可以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但近几年的实践中,税务机关都会拒绝代开,而且这种拒绝并没有申诉或复议等救济途径。所以,当一个税务状态为非正常户的破产企业因追收破产财产或处置破产资产需要开具发票时,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为了开发票,就必须先购买发票;为了购买发票,就必须先解除非正常户;为了解除非正常户,就必须到税务窗口逐月补足历年的月度纳税申报材料,缴纳罚款,找专管员申请重新核定税种和税率,申领金税盘等等。当管理人完成所有审批程序后,税务窗口会告诉你,只能购买最大票面1万元的发票,且每月限购40张。我们曾在某个案子中通过公开拍卖,处置了企业的房地产,成交价约7000万元,按照这样的发票面额和数量,需要连续开票175个月,也就是将近15年。后来,经我们多次和税务机关沟通,由税务机关法规科牵头,启动了三级审批,将购买发票的最大面额升级到100万元,每月限购25张,即便这样,我们也花了3个月才完成所有开票工作。

由此引申,我们来讨论一个在破产程序中比较常见的需要开具发票的场景。

破产财产处置中,特别是处置不动产时,缴税过户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环节。在司法强制执行的程序中,司法拍卖后的开票缴税,不论原权利人企业的税务状态、能否开具发票,税务机关会以被司法拍卖的房地产的地址设立临时账户,由税务机关以该地址作为纳税主体,代原权利人企业开具房地产销售发票。但根据最新税务政策,破产财产拍卖虽然也会有法院文书,但性质上不属于司法强制拍卖,而应认定为社会委托拍卖,不能适用司法拍卖的相关开票缴税规则,须由原权利人企业自行开具销售自有房地产的发票。

分析一下不动产买卖时的缴税流程,实际上,是由两家不同的税务机关共同协作完成的。其中一家是原持有不动产的企业的税务登记地的税务机关,也就是企业税务专管员所在的税务机关,我习惯上称之为“征管所”;另一家是不动产所在地,或者叫做不动产交易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我习惯上称之为“交易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在一起办公的那个税务机关)。对企业的不动产交易行为而言,两家税务机关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能。其中,“征管所”负责企业的发票管理以及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交易所”负责核定征收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不动产交易方在“征管所”完成缴税后,“征管所”会出具税务联系单给到“交易所”,“交易所”才会进行下一步核税工作。而所有这些,都将以开具发票的金额作为计税基数。

结合前面所讲的,当一家非正常户的破产企业完成不动产处置后,管理人需要到“征管所”缴纳罚款、解除非正常户,申请重新核定税种、税率,申领金税盘,申请购买发票,开具发票,到“征管所”核定并完成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税款缴纳,到“交易所”核定并完成增值税等税种的税款缴纳,从而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所有事项均非“随到随办”的事务性办理,多数都需要税务机关内部多部门审批或上报审批,整个流程漫长且困难重重,其中的任一环节受阻,都会造成整个程序无法推进。

以上是破产企业不动产处置时常规的涉税流程,下面分享一个案例,该案例中的解决办法比较特殊,希望能帮助大家打开思路。

上海懿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懿烁公司)注册在上海市奉贤区,被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破产受理前,懿烁公司的税务登记状态已经是非正常户。懿烁公司的主要资产是位于上海市静安区的一处商铺,价值约5000万元。

管理人通过公开拍卖,处置了上述不动产。随即,管理人向 “征管所”(奉贤区税务机关)申请解除了懿烁公司的非正常户,并申请购买发票。“征管所”提交系统审批后回复,因懿烁公司信用等级过低,税控系统不能通过管理人购买发票的申请,同时,“征管所”表示没有为此启动一事一议、上报会商的先例。

管理人多次和“交易所”(静安区税务机关)沟通后,“交易所”表示可以代开发票。

但在“交易所”代开发票时,税控系统提示:懿烁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显示其已经核定过增值税发票,无法代开,应由企业自行开票。至此,陷入了“征管所”不能购买发票,“交易所”不能代开发票的僵局。

经反复研讨和多次沟通,管理人寻求到了一个特殊的解决办法:管理人在“征管所”提出了注销懿烁公司增值税核定的申请,并获得了“征管所”的批准,使得“交易所”代开发票事宜通过了税控系统审核,顺利取得了不动产销售发票。

个人认为,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之所以复杂,主要还是因为目前税务机关缺乏面向破产企业的针对性的征管办法,只能延续面向正常企业的征管模式;而破产企业的先天不足和各种缺失,很容易使税务机关和管理人双方有无从下手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