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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垫的税款应当如何认定债权性质?
2023-10-18 09:23:09

  

转载:中国清算网  来自:中国清算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13民终2674号“黄亮、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等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案”

【裁判要旨】

从职工破产债权的性质以及破产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在认定职工破产债权时必须要考量债权是否是因债权人的职工身份而产生。本案中,职工主张的代开税金款项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其个人之间产生的个别债权,也即在该笔债权实现时仍是向职工个人支付。而职工破产债权保护的是为破产企业付出劳动的职工群体,职工主张的代开税金款项并非是基于职工的劳动所产生,该笔债权不具有职工破产债权所应具备的集体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中的职工破产债权的范围。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职工破产债权的范围系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本案中,黄亮主张的税金63892.01元系其代建设集团垫付的税金和开票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职工破产债权范围内,故对黄亮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一审法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18)苏1302破9号之十七民事裁定书,已经确认黄亮成立普通债权63892.01元,债权列表为垫付款,现黄亮再要求确认该63892.01元为职工破产债权于法无据。

二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从职工破产债权的性质以及破产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在认定职工破产债权时必须要考量债权是否是因债权人的职工身份而产生。本案中,黄亮主张的代开税金款项是建设集团在经营过程中与黄亮个人之间产生的个别债权,也即在该笔债权实现时仍是向黄亮个人支付。而职工破产债权保护的是为破产企业付出劳动的职工群体,黄亮主张的代开税金款项并非是基于黄亮的劳动所产生,该笔债权不具有职工破产债权所应具备的集体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中的职工破产债权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