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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实务指南
2023-11-08 09:28:42


本文作者,王斌,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合伙人;石语甜,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专职律师。

本文转载自“破产那些事”微信公众号

1、强制清算、自行清算还是破产清算?

首先,我们要厘清公司清算的几种类别。公司清算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如果公司财产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应当通过解散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全额清偿完毕所有债务并且分配完毕剩余财产后终止法人资格;而强制清算就属于解散清算的一种,是在自行清算不能的情况下启动的一个司法清算程序。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应当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公平清偿债务后终止法人资格。

当然,这其中还存在清算程序的转换情形,如果在公司强制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且与债权人无法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则强制清算将最终转入破产清算。

因此,股东在考虑是否要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过程中,应采用排除法式的三步走。第一步,排查是否具备申请公司破产清算的条件,比如说是否掌握公司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等三表体现了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本裁定书等等;第二步,如果无法查明已具备破产原因并掌握上述证明材料的,排查是否具备自行清算的条件,比如说是否掌握公司的证照、印鉴、财务账册和文件资料、是否能够有效联系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股东,并使其配合各项清算事宜等等。第三步,如果无法达到自行清算的要求并掌握上述所需材料的,排查公司目前满足或今后可以满足何种强制清算的情形并适用。

2、强制清算的适用情形

通过了上述第一环节的排查,关于申请强制清算的适用情形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这一条进行了更为明确的细化,其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因此,股东在考虑是否满足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条件的过程中,亦应分类讨论。

第一步:排查公司此前是否成立过清算组,并开展过相关清算工作,比如说是否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启信宝等网站上有清算组备案公示信息、是否在报纸上有债权人公告、是否在公司的财务和/或文件资料里有清理公司财产、清理债权债务等清算组行使职权的工作痕迹及相应佐证、是否有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或者违法清算的证据。

第二步:如果公司未成立过清算组的,排查公司是否已满足任一解散事由,比如说通过公司的章程、工商内档、内部文件资料、外部公示信息等途径查询公司是否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等情形。

第三步:如果公司尚未解散,排查是否可以通过“后天努力”使其解散,比如说是否能够满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开和表决通过的前提进而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或者是否有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等等。

3、强制清算的申请材料

通过了上述第二环节的排查,关于申请强制清算的所需材料主要可以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立案受理的若干规定》的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公司清算申请后二日内对以下事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一)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被申请人发生解散事由的有关证据材料;

(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

(四)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情形为由提起申请的,应当提交被申请人故意拖延清算或者违法清算的有关证据;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有关申请材料。

拟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股东可以据此逐条对照并准备,除此以外,笔者结合近期办理强制清算案件的经历,补充如下几个可能容易忽视的问题。

(1) 申请材料中宜补充申请人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清算事宜的沟通情况或通知的邮寄与送达情况,以证明已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清算事宜穷尽了公司内部救济措施,而无法展开自行清算。

(2) 申请材料中宜补充申请人股东对公司经营现状、经营地址的核查情况,以及对公司的证照印鉴、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等资料的保管及掌握情况;如不掌握,则应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特别是如果申请人股东还是公司的控股股东,自行或委派专人担任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经营管理人员,却无法提供财务账册等清算必需文件,人民法院可能会据此驳回强制清算申请。 

(3) 最后,就上海地区来说,人民法院往往还会在立案时要求申请人股东补充一份情况说明,说明申请人股东是否要委派专人参加清算组、申请人股东是否愿意垫付相应清算费用等等。

 

可以看到,公司的解散清算、关停注销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和重视,强制清算程序也在被广泛适用。而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和办理不能仅仅照搬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更要在不断的案件实操中总结经验,归纳共性。故笔者旨在通过本文将过往案例中碰到的关于股东如何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问题加以梳理和总结,以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