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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团队合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2024-01-11 09:28:10

关于公布实施《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团队合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公告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团队合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经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团队合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2023年12月31日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破产管理人团队合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20231229日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规范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促进破产管理人专业化团队合规建设,防范执业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会员单位破产管理人团队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会员单位应当建立破产管理人业务风控合规管理制度,落实相关风控合规岗位的主体责任,保障风控合规管理制度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意见为指导性意见,与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协会会员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适用本意见。
第二章  人员和岗位配置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当组建破产管理人专业化团队(以下简称“管理人团队”),对破产管理人业务及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管理人团队成员应包括案件负责人、法律和财务专业办案人员。案件负责人应有较高的民商事法律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民商事诉讼或非诉办案经验,并掌握一定的财务知识。
管理人团队应当设置案件负责人、内勤和财务岗位,岗位人员可专职或兼职。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当重视管理人团队建设,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长期、稳定的团队管理机制,对管理人团队进行常态化、制度化、专业化的管理。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当将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名单在协会破产保护综合服务中心(即“深破通平台”)备案,若成员变动,应定期及时调整备案人员。
未列入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名单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参与管理人业务的办理。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当根据个案情况指派案件负责人及其他办案人员,组建工作团队,工作团队应当根据工作计划及方案分工合作。会员单位应当定期评估团队成员的工作量,并根据需要调整工作,以保持工作的平衡和可持续性。
在案件办理中,如发现管理人团队成员存在不宜从事相关业务情形或不接受会员单位管理的,会员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并将调整结果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当保持管理人团队成员稳定,避免因人员频繁流动影响工作效率。如有相关工作未能完成交接等情形的,团队成员原则上不得变动。
第三章  案件流程管理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案件管理、办案流程管理、风险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切实遵行,实现管理工作规范化。
提倡会员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业务学习培训、案件内部分配、案件讨论及汇报、案件质量控制及考核、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担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管理人团队应当通过深破通平台办理案件,进行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负责人应对破产案件各项事务审核把关。
第十二条 对于长期未结案件,会员单位应当整合管理人团队资源,合力推进案件办理。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当规范管理人团队财务支出审批程序。破产案件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共益债务、清偿债权应按深破通平台确定的流程审批,应由会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或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案件负责人审批,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审批,防止挪用、占用债务人资金。
因办理案件需要开立管理人账户的,账户密钥应当由两人分别保管,不得由个人独立操作款项支付。
第十四条 管理人印章应由会员单位或管理人团队指定专人统一保管,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文档用印须按深破通平台确定的流程进行审核。
会员单位应当对印章使用信息及时登记并将登记记录存入案件档案。深破通平台已有用印审核的除外。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利益冲突检索制度。在人民法院正式指定管理人之后,应当对债务人及申请人进行利益冲突检索,经检索发现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在债权申报阶段及债权审核阶段,应当对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进行利益冲突检索。
会员单位在被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提出为个人破产管理人人选后、人民法院正式指定管理人前,应当对债务人及申请人进行利益冲突检索,经检索发现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 管理人业务相关工作应当留痕,相应工作均应有对应的记录和资料。
会员单位应当妥善保管留存的工作底稿、资料,及时建立相关案件档案。管理人工作文档和履职获取的文书资料,应扫描上传深破通平台形成电子档案。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当对破产管理人业务办理过程及环节进行管控,落实各环节的责任主体,以保障业务质量。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应当注重防范管理人履职风险,购买相关执业保险,加强风险管理。
第四章  报酬分配和费用负担
第十九条 提倡会员单位对案件的办理情况予以跟踪、记录、考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合理的管理人报酬内部分配制度。
第二十条 若需管理人垫付破产费用的,会员单位应当明确垫付主体,无法明确的应当由会员单位及时垫付。
第二十一条 对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提倡会员单位为管理人团队提供合理的资金支持,垫付相关办案费用。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联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应当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明确各自分工、议事规则、经费承担、报酬分配、责任划分等相关合作事项。
第五章  业务培训和学习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当注重管理人团队成员的培养,形成科学、合理的团队人员结构,以适应案件办理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内部业务培训,积极组织管理人团队成员参加协会等单位举办的业务培训及研究等活动。
提倡会员单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及时讨论、分析重大疑难问题,不断总结办案经验。
第二十五条 提倡会员单位建立奖优评先的激励机制,鼓励管理人团队成员在各级管理人协会任职,钻研破产业务并积极发表论文、出版专著。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会员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和配合协会开展合规建设调研、检查和评比工作,及时对协会提出的问题进行处理和反馈。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针对协会在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规范。本意见未作出相关规定的事项,会员单位也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好相关合规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员单位办理强制清算案件,亦适用本意见。个人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办案团队之组建和管理亦适用本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