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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上广深地区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管辖规则
2024-01-14 09:59:57


截至202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已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广州、温州等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17个专门的破产法庭,为提高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效率,破产法庭一般采用集中管辖模式。此种模式下,该地区内县区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衍生诉讼案件及跨境破产案件等,均由破产法庭所在法院受理。

经笔者检索,其中有明确书面规定采用集中管辖模式的有北京、广州,具体如下:


1.北京地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北京市相关企业的强制清算及破产案件、上述案件的商事类衍生诉讼案件以及跨境破产案件,统一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破产法庭所在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2.广州地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州中院破产案件专门审判机构的批复》,广州市辖区内有关企业的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上述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及跨境破产案件等,统一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破产法庭所在法院)管辖。


(三)

以破产法庭为核心的管辖模式

有些地方虽然成立了破产法庭,但并非概括性地由破产法庭审理区域内全部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而是结合本地审判实际,将前述两种模式结合起来,由此形成了以破产法庭为核心的特别管辖模式。此种模式属于集中管辖模式的延伸。


1.深圳地区。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规程》第五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深圳地区的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管辖规则如下: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所在法院):负责审理住所地在深圳的企业法人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的破产案件,以及被申请人为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清算案件、及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强制清算案件(住所地确定方式仍为“先办事机构后注册地”,下同);

(2)深圳市其他基层法院:负责审理被申请人住所地在法院辖区内的其他强制清算案件。

虽然上述规定均为2015年出台,早于深圳破产法庭的成立时间,但笔者检索近三年内深圳地区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的法院管辖情况后发现,目前深圳法院对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仍基本沿用上述规定。


2.上海地区。根据《上海破产法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案件管辖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地区采用了以破产法庭为核心、兼顾法院专业分工和被申请人住所地的特别管辖规则:

(1)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破产法庭所在法院):负责审理上海市注册登记的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及其衍生诉讼案件(上海金融法院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除外);跨境破产案件;对各区法院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申请裁定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对各区法院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相关衍生诉讼裁判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以及破产及强制清算相关的审判监督案件;

(2)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负责审理闵行区、徐汇区、黄浦区、杨浦区注册登记企业的强制清算、破产案件及其衍生诉讼案件;

(3)上海金融法院:负责审理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

由上述管辖规则可见,对于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目前法律规定采用的依然是“地域+级别”的管辖模式,但已成立破产法庭的城市则采用集中管辖模式或者以破产法庭管辖为核心的管辖模式。当事人在申请破产或强制清算立案时,要结合当地是否已经设立破产法庭、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和工商登记信息,综合确定管辖法院。

另外,在确定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管辖法院时,也会涉及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情况。此类情况多见于被申请企业住所地与实际办公场所不一致、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的关联企业破产,或者经审查后,基于案情复杂程度、审理成本等,认为由有关上级或下级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情形。




二、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案件的管辖规则



对于某些法人人格高度混同、难以区分各自财产的关联企业,为保障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法院经审查后可能会采用实质合并的方式审理其破产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5条,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的破产案件,应由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法院管辖。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则由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多个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因此,如当事人欲申请一批关联企业破产,建议事先对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及关联关系进行调查,特别是查清其核心控制企业或其主要财产的所在地,如此可尽快确定管辖法院,提高关联企业破产申请合并受理的可能性,并有效缩短案件受理时间。



文章来源:不良资产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