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于思破产事务服务平台
首页 >> 新闻资讯 >> 企业破产法
新闻资讯
企业破产法
2024-01-17 09:19:13
《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案例:A公司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但在1个月前A公司向向B公司订购了一批钢铁,A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认为现在钢铁行市见涨,该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可使得A公司获利,于是破产管理人在2个月内向B公司致函,告知对方合同继续履行,但B公司收到合同继续履行要求后,既不拒绝也不履行。于是A公司破产管理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该买卖合同形成于A公司的破产申请前,因此在A公司破产受理后,破产管理人可以决定该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在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致函通知交易对方继续履行后,B公司无正当理由不继续履行的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