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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履职不当的责任承担
2024-01-22 09:21:42

【关键词】管理人责任纠纷  司法行政处罚  过错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  共益债务

管理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推动破产程序的进程和破产事务的执行均依赖于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管理人在破产事务中广泛的职责,管理人的广泛的权力也决定了管理人的责任重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显然,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如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可能面临民事责任、司法行政责任即被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受到法院罚款等处罚。

一、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管理人法律地位是确定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尽管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众说纷纭,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规定,将破产管理人视为“法定受托人”已被多数人接受。由于破产管理人是“法定受托人”,其职责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其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和标偿范围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简言之管理人是破产案件受理后由法院指定的,在法院监督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决定其管理和处置破产财产时应当以有利破产财产最大化为目的,所作决定应当有利于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非个别债权人利益,更非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管理人责任的性质

管理人责任分为民事赔偿责任和司法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已被理论界和务实界所认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也明确确定了“管理人责任纠纷”案由。管理人侵权责任的构成与一般侵权构成没有根本的不同。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管理人实施了违反勤勉尽责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客观行为;二、管理人的不当行为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三、管理人的不当行为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范围的因果关系;四、管理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司法机关对管理人不适当履职行为一般采取督促改正、罚款、更换管理人或降低管理人资质等级等处罚措施。

三、违反了勤勉尽责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认定标准

认定管理人违反了勤勉尽责义务和忠实义务是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基础,然而,法律并未对“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出规范性表述。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参照公司法对公司高管忠实义务的要求,破产管理人的忠实义务主要包括管理人不得以损害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不得利用管理人的便利获得个人利益,不得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商业秘密等。破产管理人的勤勉义务则要求管理人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及时、正确履行职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按照专业要求,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包括接管债务财产、账册、对债权的审查、及时向法院报告工作、主动接受债权人监督等。

四、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损失的确定

确定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损失,是管理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核心。债权人、第三人损失比较直观,债务人财产的损失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受偿率,间接地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损失应当理解为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而非可能造成的损失。例如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行使撤销权,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债权人要求管理人赔偿,该债权人只能要求管理人赔偿其因债权人财产减少导致自己债权清偿减少的部分,而不能要求管理人赔偿债务人财产损失的全部。同时,如果该等损失能通过其他方式追回,则不应当由管理人赔偿。如管理人未及时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权,或者拍卖抵押物后未及时支付抵押权的债权,因债务人尚有财产未分配,权利人的损失仍存在不确定性,权利人应当请求受理破产案件法院监督管理人及时支付,而不能直接起诉管理人;如破产案件审理终结,破产费用、共益债权等本应当由债务人财产支付的费用事实上已不可能支付,权利人的财产已实际受到损失,则权利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管理人赔偿。

五、要求管理人赔偿的条件和顺序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因此,因管理人过错导致债务人财产损失和因管理人过错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条件和顺序不尽相同。

在因管理人过错导致债务人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虽然管理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理论上属于共益债务,应当先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再向管理人追偿,但以债务财产赔偿债务人损失实属多余,因此,该情况下,受损失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管理人赔偿。

在因管理人过错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因管理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属于共益债务,依法应当先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如果债务人财产已能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自然不必要也不能向管理人要求赔偿,只有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赔偿权利人损失时,权利人才能要求管理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当然,以债务人财产赔偿第三人的损失后,自然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最终导致债权人受偿率降低,债权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债权人可以要求管理人赔偿。

六、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一)管理人履职不当被法院处罚

1.管理人拒不履职被处罚

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参与人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无法保证破产案件顺利审理。管理人属于法院指定的处理债务人债权债务的“法定受托人”,自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拒不履职将被处罚。

2020年5月19日,重庆破产法庭裁定受理兴达玻陶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通过随机摇号方式指定了重庆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该会计师事务所接管兴达玻陶公司的过程中,以不具备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律专业能力为由向法庭申请辞去管理人职务,被法庭依法驳回后,又以没有法律专业人才、办理本案产生费用较多而报酬较少为由,申请辞去管理人职务。经法庭说服教育并释明相应法律后果,该会计师事务所仍拒不履行管理人职责。重庆破产法庭依法更换该破产清算案管理人,并将该会计师事务所从重庆管理人名册中予以除名,同时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

2.管理人履职出现重大失误被罚款

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是《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基本要求,如管理人未尽到合理义务,出现重大失误,导致严重后果,将被处罚。

2020年9月16日,深圳市中级法院裁定受理飞马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指定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

2022年5月11日,经管理人申请,法院按照管理人计算的份额将飞马公司管理人账户中预留的偿债股票划转至11家债权人指定账户中。5月13日,管理人向法院提交报告称,未扣减其中2家债权人第三人代偿部分和已经缩减部分债权额,导致划付的数额超出应受偿份额,多划付5490437股股票,该部分股票需重新划回管理人账户。随后,法院依申请将该部分股票重新划回飞马公司管理人账户。飞马公司管理人在本案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深圳市中级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3. 破产管理人未依法履职被罚款

《企业破产法》赋予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较大的权力,同样要求管理人依法履职,依程序管理、处置债务人财产,不得滥用职权。

2020年7月17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依法裁定受理联客万得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联客万得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变价方案》载明,财产变价通过公开拍卖进行。但是,管理人在未对财产价值进行评估或询价的情况下,直接将上述财产以10万元予以变卖。管理人的行为怠于履行职责,未依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变价方案》处置财产,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被深圳中院罚款5万元。

(二)利害关系人起诉管理人要求赔偿

1.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及时支付工作人员报酬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及时支付工作人员报酬能否向法院起诉,一种观点认为,破产清算组未履行职责及时支付留守人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权益,依法应当赔偿。但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74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告起诉主张的费用系破产企业清算期间产生的留守人员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等,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及《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之规定,破产费用具有优先支付性和随时支付性,该类费用应由破产企业的财产随时由破产管理人清偿,故所涉争议应在已经受理的木材公司破产案件中一并解决。“破产费用”之纠纷不具有单独诉讼的法定依据。破产管理人有权利对其支付或应当支付的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及劳动保险等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也为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尽的职责之一。原告作为参与破产清算工作的留守人员,就其在留守期间产生的工资及劳动保险等有权向管理人提出给付请求。在管理人拒绝履职或产生异议的情形下,原告应当向受理破产清算案件的法院提出,该院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依法督促管理人履行职责。

管理人应当支付而未及时支付的款项,如共益债权、破产费用、或抵押物拍卖后清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债权,权利人能否起诉,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该类款项未及时支付,往往是因为债务人暂无资金支付,或管理人从破产案件整体出发,基于破产案件的需要,确定上述款项支付顺序。依据最高法院上述案件的观点,及时支付上述款项是管理人的职责,并不需要另外经过特别程序,管理人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确定支付顺序,但管理人故意拖延不支付,则可通过审理破产案件法院督促管理人支付,而不是通过另行起诉解决。

   2.抵押权人起诉管理人未保护其抵押优先受偿权

在房地产破产案件中,因涉及众多购房者,当地政府、人民法院、管理人基于保护老百姓的基本居住权、生存权,往往倾向于筹资将烂尾楼建成后交付购房人使用。而烂尾工程等破产财产往往被银行等债权人设置了抵押。管理人如将抵押财产拍卖款用于烂尾楼建设,抵押权人则以未清偿其抵押债权造成损失为由起诉管理人赔偿。如常州市中级法院审理的恒元房地产公司与乐天律师事务所、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管理人责任纠纷【(2020)苏04民终412号】,恒元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破产管理人乐天所、恒信所共同赔偿损失1700万元。恒元公司的起诉理由是管理人擅自将拍卖破产财产所得的价款18266万元其中的1亿元用于安置房建设,使得原告享有的优先债权无法受偿,续建属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管理人无权自行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属共益债务,管理人决定续建必须以债务人财产维持和增值为目标,但管理人决定投入1亿元续建不能实现共益目标,故管理人的该决定给包括原告在内的各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失;对有抵押物权的特定财产处置时,仅能使用偿还特定债权后的剩余部分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权和其他债权,管理人对相关财产的处置不能影响原告作为优先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审理认为,管理人决定续建不违反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且均履行了各项程序性义务,不存在擅自作出决定的行为,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涉房债权享有比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和基于抵押合同取得的一般抵押权优先受偿更优先的受偿顺位,向购房者、拆迁安置对象交付房屋符合破产财产处置顺位,不影响原告作为一般抵押权人应享有的权利。因此无论是续建交房还是解除退款均需以处置破产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安排资金。同时,续建交房比拍卖烂尾楼更符合资金节约原则,也更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更能体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续建的决定具有正当性,不构成对债权人的侵害。恒元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3.破产案件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管理人未支付共益债务,导致其财产损失

如前所述,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如未及时支付,权利人可通过审理破产案件法院督促管理人支付。但破产案件终结后,审理案件合议庭已不存在,破产财产也已分配完毕,通过上述途径已不能解决权利人的损失。如在此过程中,管理人存在过错,依法应当赔偿。曹县法院审理的刘青洋诉中鲁能源公司、山东华信清算公司一案【(2021)鲁1721民初2785号】中,法院认为,中鲁能源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被依法破产清算。清算期间,为支付安保公司费用,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向原告刘青洋借款,与原告形成借款关系,其债务系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依法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但管理人未及时支付,现中鲁能源公司已破产终结,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无财产可以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损失已实际发生,与管理人履职不当存在因果关系,管理人应当赔偿原告损失。 

4.债务人起诉管理人保管不善导致破产财产灭失,给债务人造成损失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管理人的职责,其中第一款和第六款规定,管理人应当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因破产财产的多少与债权人的受偿率存在必然联系,故管理人在接管和管理人债务人财产过程中,造成了破产财产损失,自然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如管理人在此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应当赔偿。如镇江市中级法院审理的立信事务所与中美电器、沃得农机管理人责任纠纷案【(2019)苏11民终3217号】中,中美电器起诉要求立信事务所、沃得农机赔偿其损失993390元。中美电器起诉的理由是,中美电器破产后,立信事务所作为管理人未履行职责,导致存放破产资产的部分仓库被拆除,破产资产堆放凌乱,已经存在缺失情况。法院审理后认为,立信事务所作为法院指定的中美电器破产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未能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立信事务所作为中美电器的破产管理人,应当认真履行对破产财产的管理职能,保证破产财产的存放安全,避免破产财产的灭失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虽然法院在与中美电器破产管理人立信事务所办理破产财产的交接时,制作了查封笔录及查封清单,并对案涉仓库加贴了法院封条,但并不能以此为由减轻立信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的责任,也不能成为管理人对案涉财产放任不管的理由。立信事务所作为中美电器的破产管理人,在接手破产资产后,未能勤勉尽责,采取合理的保管措施,怠于行使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职能,致使破产财产灭失,造成损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其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进行追偿。

5.管理人未行使撤销权被起诉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赋予了管理人撤销权,有权力即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九条规定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应当赔偿债权人的损失。如纪烈森、德隆公司诉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破产撤销权纠纷案中,德隆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撤销福原公司与纪烈森就返还货款设定的抵押担保。法院审理认为,2011年12月16日福原公司以其设备为纪烈森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2012年10月15日与纪烈森及案外人(破产企业债权人)杨道通、王志辉签订协议以抵押设备清偿债务,二者均发生在阜城县人民法院受理福原公司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且存在流质情形,不符合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清偿的情形。福原公司与纪烈森约定将抵押设备抵偿债务,该约定违反法律关于抵押物不得流质的规定,债务人以抵押物折抵清偿债务的行为无效。破产管理人未按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行使管理职责,损害了德隆公司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作为福原公司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撤销权,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破产管理人拒不行使撤销权情况下,德隆公司请求破产管理人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撤销福原公司与纪烈森就返还货款设定的抵押担保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判决破产管理人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阜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福原公司与纪烈森就返还货款设定的抵押担保。

起诉管理人或管理人被法院处罚除上述情形外,还有起诉管理人确认债权错误、管理人决定错误等,总之,近几年破产案件增长较快,但破产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增长更快,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0年破产管理人履职纠纷案件同比增加44.1%,远高于破产案件4.7%的增幅,且起诉的管理人的理由多种多样,加上法律对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并不十分具体,法院是否受理的标准不尽统一,管理人穷于应诉,给管理人的工作造成一定困扰,因此,完善管理人责任承担包括确定赔偿的限额很有必要。管理人在承办破产案件业务时,也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特别是严格履行程序,尽量避免纠纷。

文章来源:破产前沿微信公众号,作者:刘春林,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