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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如何维护债务人被采取财产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完整性
2024-02-01 09:19:56

随着我国供给侧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外部经济环境的剧烈变化,困境企业破产数量剧增,越来越多的企业已进入或者即将进入破产程序。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通常已有大量的涉诉涉执案件,规模较大、在全国范围内有分支机构的大中型企业,其案件涉及管辖法院数量较多,分布地区广,级别跨度大。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特别是接管重整企业,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债务人财产完整性的过程中往往会碰到诸多困难,使得实施企业破产法陷入困境。笔者通过债务人银行账户款项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以及如何应对为例,浅析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如何依法有效地维护债务人财产。

维护债务人财产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中止执行或执行回转

对破产申请受理时已扣划至执行人民法院账户上,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应当中止执行。对破产申请受理后尚未执行的款项应当中止执行,已执行的银行账户款项应当执行回转。中止执行程序或执行回转该笔银行账户款项的,应当及时交付破产管理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渝民他12号请示的答复函(【2017】最高法民他72号答复),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扣划至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人执行的款项,仍属于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执行法官收到破产管理人发送的中止执行告知函后仍继续执行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综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十九条、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依法中止执行或将执行回转的银行账户款项应当及时交付破产管理人。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一种为财产控制性措施,如查封、冻结、扣押等,以此达到执行生效判决的目的。一种为财产处分性措施,如扣划银行账户款项等。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属于强制执行措施,不属于财产保全措施,破产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中止执行即可。若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由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需破产管理人分别向审判法庭和执行法庭提交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和中止执行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

(二)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具体分为诉前保全、诉中保全、判决生效前保全、执行前保全等四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在破产程序中,不管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采取哪一阶段的保全措施,均需依法解除相关措施。

维护债务人财产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及应对措施

(一)无法及时发现被冻结、被扣划信息

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后会与其法务、法律顾问等充分沟通,调查了解企业涉诉案件情况。通过现有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了解债务人可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中止执行或执行回转的财产。但由于司法送达率低下、案件年限久远、案件代理人变更、企业办公地址变更等具体因素的影响,破产管理人了解到的情况并不全面。

有些破产企业银行账户较多,部分银行账户无网银或一个银行账户被多家人民法院轮候冻结等原因,无法及时发现全部银行账户被冻结、被扣划信息。有些人民法院冻结、扣划债务人银行账户后并不写“摘要”,不体现执行裁定书案号信息,被哪一家人民法院冻结、扣划,破产管理人无从得知。

此时,破产管理人应通过梳理已知案件中对应的金额,通过对应的金额判断案件情况,结合银行账户管理人员向开户银行工作人员咨询情况,找出相关人民法院及承办法官,及时沟通对接,根据不同情况对解除保全措施、中止执行或执行回转等事项予以落实。

(二)无法及时与涉诉涉执案件承办法官对接

多数情况下,已知案件中都可与承办法官沟通对接,并按各承办法官的要求当面送达告知函及相关材料,或经其同意邮寄至执行人民法院,后期通过电话跟进。

但有些人民法院送达保全或执行相关法律文书时,向债务人邮寄挂号信,仅留座机号,座机号往往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当破产管理人按照该地址邮寄函件时,久久无回应,甚至被拒收。破产管理人需要安排人员前往执行人民法院当面沟通,对于涉及大量保全措施和执行案件的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要解除债务人财产的权利负担,需要动用较多的工作人员,花费较多的工作时间,同时加大了破产费用开支,既增加了管理人工作量,又降低了破产案件的办理效率。

笔者曾经为寻找承办法官,通过“启信保”“企查查”等应用软件,先查询到了执行案件案号及人民法院名称,逐个给该人民法院各执行法庭打电话,最终查到了承办法官。若应用软件上未及时更新执行案件信息,仍查询不到该案承办法官,无法向案涉人民法院发送告知函等文书。

(三)承办法官对破产法律的理解不同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宣告破产,才算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程序还包括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但承办法官对“破产”的理解不同,部分执行法官认为法条中规定的“破产”仅指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十九条、三十条等规定。

此时,如经破产管理人多次协调承办法官,人民法院拒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中止执行程序的,破产管理人需与该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执行局局长、人民法院院长、该保全或执行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逐级协调解决,仍未解决的,破产管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一百零九条,提请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协调该保全或执行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相关人员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其违法审判责任线索。

(四)部分法院面临维稳问题

有些执行案件中,破产管理人向执行人民法院发送告知函后,其既不将已扣划至人民法院账户上的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又不将款项退还给债务人或交付破产管理人。少数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情绪非常激烈,领不到执行款时会经常到当地政府部门或北京上访。若将款项退还给债务人,则其产生严重的不公平感,导致社会积怨加深,可能会危害社会稳定与安全。若不退还给债务人又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此时,人民法院也陷入两难。通常,需要破产管理人积极与该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向其解释不得个别清偿,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性,以及不及时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督促其依法申报债权。

维护债务人财产的路径

(一)搭建送达平台

利用信息化建设机制,搭建网上送达平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立案执行的人民法院同步将电子卷宗上传至该平台。债务人企业依权限注册登陆即可查询相关信息,使破产管理人全面又及时了解债务人被冻结、扣划信息。

(二)利用执行查控系统

修正或完善相关条款,赋予破产受理人民法院相关权利。例如,破产受理人民法院破产庭法官通过人民法院内部的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债务人在全国各地人民法院被保全、被执行的财产。债务人银行账户财产被冻结的,首次冻结或轮候冻结均可由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归集至破产管理人账户。

(三)提高承办法官主观能动性

加大宣传《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提高承办法官对《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积极意义的理解,指导司法实践。充分发挥承办法官主观能动性,例如,承办法官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前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或其他权威平台了解被执行人是否已进入破产程序,鼓励申请执行人依法申报债权,节约司法资源。确保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努力让每一个破产案件都能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文章来源于破产重整那些事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