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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钦州市玉明年年丰仓储有限公司 预重整债权申报公告
2024-03-19 16:46:58

钦州市玉明年年丰仓储有限公司

预重整债权申报公告

(2024)年年丰预重字第 2号

 

根据钦州市玉明年年丰仓储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的申请,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4日裁定受理债务人预重整申请,同日指定钦州市玉明年年丰仓储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下称“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联系人:罗锦昭,联系电话:18777070747;临时管理人负责人:陈杰,联系电话:18877700037;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鲁班路95号南宁禾田信息港4号楼1406室)。

为依法规范推进本案预重整的债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

债务人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4月19日前向临时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请债权人登陆http://www.xingyulaw.cn进行网上申报登记,完成登记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该申报系统上传申报材料和证据扫描件,也可在2024年4月18日前的工作时间联系管理人递交纸质申报材料(具体申报办法详见http://www.xingyulaw.cn网站发布的申报指南,或者联系临时管理人)。

二、债权申报的特别说明

1、在债务人清算阶段已经向清算组登记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无须重复申报,原债权申报材料继续合法有效;

2、若后续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的债权申报继续有效,无需再行申报;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等的审查和确认在正式破产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利息的债权,利息暂计至钦州中院决定启动预重整之日(2024年3月14日),如未来钦州中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重整,对于附利息的债权,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给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的金额及性质最终以钦州中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裁定确认为准。

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本案预重整的实际情况,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由临时管理人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钦州市玉明年年丰仓储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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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桂07破申1号《决定书》

2、2024)桂07破申1号之一《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