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于思破产事务服务平台
首页 >> 新闻资讯 >> 从破产管理人的角度,看企业市场退出时的常见问题
新闻资讯
从破产管理人的角度,看企业市场退出时的常见问题
2024-03-13 09:23:21

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全面接管债务人,清理债权债务,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处置、变价和分配,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以及负责处理有关债务人其他事项的组织、机构或个人。2022年,星瀚入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2022年),成为二级管理人。


在跟随破产管理人团队学习、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也经常与律所中的其他同事交流:客户有一些效益不良的公司想要退出市场,应该怎么做?从管理人的角度,是怎么看待相关问题?以及我们是怎么去审查这些问题的?在此做一个总结,与大家分享。



出资是否到位——管理人如何审查?



出资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由于管理人的报酬是与能清出来的资产总额成正比的,所以对于破产企业里面能挖出来的钱,管理人们都是高度重视的。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首先,通过年报看企业披露的实缴情况,并结合验资报告、银行流水来判断企业的出资情况是否到位。这其中,更需要着重关注银行流水,特别要注意是不是存在出资进来后又在短时间内大额支出的情况。这种大额支出包括直接转回给出资股东、转给一个关联方,或者是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转出去,我们都会进行实质核查。


包括新《公司法》施行后,会面临实缴期限的问题。企业是否要把原来的货币出资转成非货币出资,以减轻实缴压力也是需要谨慎考虑的。因为从管理人的角度来说,非货币出资的内容、交付的形式是否实际用于公司、估价是否恰当,都是我们会实质审核的内容。



股东、高管和公司之间往来款的债权如何认定?



由出资引发的下一个问题是股东、高管和公司之间的往来款认定。基本上所有的破产案子里面,尤其是初创型的公司,股东和高管可能都会申报几笔债权,主张在公司经营期间,为公司经营垫付了很多钱,这个钱应当是出资,但是当时没有备注投资款,只是备注了一个借款或者往来款。那这种情况下管理人能认定它就是出资吗?或者说能申报债权吗?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会要求该股东或高管提供非常完整的汇款依据,比如,如果是往来款,或者是给公司经营的借款的话,我们会要求有明确的合同、往来的凭证。如果仅仅只是一张打款凭证,然后财务账册里面记的都是往来款,那大概率的情况下管理人会认为这笔款项是一个性质不明的款项。

重庆高院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我们称之为“深石原则”,即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公司运作依靠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负债筹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此而对公司形成债权等情形的,可以将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确定为劣后债权,安排在普通债权之后受偿。


还有一种情况是关联交易产生的债权,管理人会实质审查这笔关联交易是否正当,如果是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清算责任——管理人如何判断是否提起?



在破产案件中,清算责任是一个比较基础的法律关系。《九民纪要》对清算责任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总结来说,首先清算责任适用的是《破产法》,相关的责任主体包括法定代表人、实控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的经营管理人员。在实践中,清算责任作为一个兜底项,管理人的适用范围还是比较广的。我们最严格的一个案子里面提了清算责任的议案,是因为这家公司尽管交接的材料比较齐全,但是账上有大概五六笔无法提供原始合同依据的应收账款,导致无法催收。

image.png

说到这里,相信大家也不难发现,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合规十分重要。大部分情况下由于实控人或法定代表人在本身经营期间缺乏合规意识,导致了最后走到破产阶段时,发现自己需要承担很多的责任。特别是在新《公司法》即将实施的大背景下,相关的责任义务越来越明确,前期的合规规划是非常有必要的。


最后,我也想总结一下实习期间的一些收获:


1、分析问题的能力:无论处理何种工作,管理人都要明确自身中立、合规的定位,不偏向债权人、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并且做到尽职尽责。同时,也要熟悉破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清楚法律赋予管理人的权力,以便在办事过程中有足够的依据。


2、交流沟通能力:破产管理人在履职时会接触到法院、破产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关联方,如何做好多方沟通,用合适的方法与对方协作以更好地完成工作是一个长期命题。


3、应急处理能力: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性质会遇上许多突发情况。需要提前准备好应急的方案,并且在现场灵活变通。


来源: 星瀚微法苑微信公众号